公司清算案件:国庆假期消费维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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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结论:国庆假期期间产生的预付卡、旅游定金、酒店押金等消费债权,在公司清算案件中属于普通债权,必须由消费者主动向清算组申报。未在公告期内申报的,虽可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,但此前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,审查费用还要由申报人承担。清算期间公司虽然存续,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。

法条原文:债权申报期限与法定休假日顺延的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2023年12月29日修订,2024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百三十五条: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。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三条: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,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五十六条: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,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,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;但是,此前已进行的分配,不再对其补充分配。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,由补充申报人承担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三条: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;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。

(条文序号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最新文本为准,引用前建议核验。)

立法背景与条文释义:国庆假期为什么会让申报期限"变样"

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目的,是让全部债权人在一个集中的期限内主张权利,避免个别债权人抢先受偿、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,同时保证清算程序能够在可预期的时间内终结。因此法律既设

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: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: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:深圳 更新于 2026-10-09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