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组的职责由《公司法》第234条明确列举,核心是接管并清理公司财产、通知并公告债权人、清缴税款、清理债权债务、分配剩余财产以及代表公司参加诉讼;而清算组履职所生的费用即"清算费用",依《公司法》第236条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。清算费用没有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:清算组报酬一般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约定,也可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》的分段比例,按工作量协商确定;公告费、审计评估费、诉讼费、财产保管与变价费等则据实列支。
一、清算组到底要做什么:法定职责清单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232条,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,董事为清算义务人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;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。若逾期不成立清算组,或成立后不清算,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(第233条)。
《公司法》第234条进一步列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:
- 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
- 通知、公告债权人;
-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;
-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;
- 清理债权、债务;
-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
-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
此外,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在六十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(第235条);清理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,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(第237条);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登记(第238条)。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,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,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,需承担赔偿责任(第239条)。
二、什么是"清算费用",与"破产费用"有何区别
清算费用,是清算组为完成上述法定职责而支出的必要、合理费用。它与破产程序中的"破产费用"性质相近但适用法律不同:破产程序中,《企业破产法》第41条将"案件的诉讼费用""管理、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""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、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"列为破产费用,第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