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,清算组是法定的执行机构。根据2023年修订、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232条至第239条,董事为清算义务人,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,并履行清理财产、通知公告债权人、清缴税款、清理债权债务、制定清算方案、申请注销等职责。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,怠于履职或存在故意、重大过失的,需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。逾期不清算、遗漏债权、清偿顺序错误、资不抵债却不申请破产,是实践中最常见的风险点。
一、清算组的法律定位:谁是清算义务人,谁是清算组成员
需要先区分两个概念。清算义务人是负有启动清算责任的主体。现行《公司法》第232条明确,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这与2018年《公司法》第183条"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"的旧规则已有实质变化,企业切勿沿用旧认知。
清算组是具体执行清算事务的机构。依据第232条,清算组由董事组成,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。也就是说,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由专业机构或特定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,这为引入律师、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留出了空间。
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,或者成立后不清算,根据第233条,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清算。逾期不履行还可能触发第232条第2款的赔偿责任。
二、清算组的法定职责清单
《公司法》第234条列明了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七项职权: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通知、公告债权人;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;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;清理债权、债务;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
围绕这些职权,还有几项关键的程序性义务:
- 通知与公告(第235条):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、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。申报期间,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。
- 制定清算方案(第236条):清理财产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,应当制定清算方案,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。
- 按法定顺序清偿(第236条):公司财产应依次支付清算费用、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,缴纳所欠税款,清偿公司债务,之后剩余财产才能在股东间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。未依法清偿前,不得分配给股东。
- 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(第237条):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,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。
- 制作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(第238条):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,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,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三、履职中的六个高发问题与风险
1. 只公告不通知,遗漏已知债权人
不少清算组误以为登报公告即可,忽略了第235条对"已知债权人"的个别通知义务。仅在报纸上公告而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,导致其未及时申报债权的,清算组成员可能被认定未尽勤勉义务。
2. 清算期间继续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
第236条明确,清算期间公司存续,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。继续对外签约、扩大债务,可能使清算组成员就新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3. 清偿顺序颠倒
先还股东借款、先退股东出资、先偿个别"关系户"债务,而拖欠职工工资和税款,属于典型的违法清偿。第236条的顺位是强制性的。
4. 资不抵债仍私下分配财产
公司已资不抵债,清算组却未依第237条申请破产清算,而是自行向股东分配或与部分债权人私了,将直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。
5. 清算义务人消极不作为
在旧的清算义务人规则下,司法实践已确立"不因未实际参与经营而免责"的思路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(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、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)即认定,清算义务人不能以不是实际控制人、未实际参加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(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 指导性案例栏目)。现行《公司法》将清算义务人明确为董事,履职要求更清晰。
6. 清算报告流于形式
财产清单不实、债务未核实、剩余财产计算错误,都会在注销后被债权人追索时集中暴露。
四、清算组成员的责任与风险防范要点
《公司法》第239条规定,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,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;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这意味着清算组成员可能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。
结合实务,建议把握以下几点:
- 起步就固定时间节点: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,成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、六十日内公告,形成书面台账。
- 建立债权申报登记簿:对所有申报债权逐一登记、核查并留存证明材料,对争议债权单独记录处理依据。
- 全程留痕:清算组会议记录、决议、通知送达凭证、公告截图、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、清算方案及确认文件,均应归档保存。
- 及时启动破产程序:一旦发现资不抵债,立即依第237条申请破产清算,切勿拖延或选择性清偿。
- 引入专业人士:涉及复杂债权债务、税务、诉讼的公司,可在章程中约定由律师、注册会计师等参与清算组。
五、常见问题解答
问: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,股东一直不管,会有什么后果?
吊销营业执照属于《公司法》第229条规定的解散事由,应当清算。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;逾期不组成或成立后不清算的,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(第233条),清算义务人还可能就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(第232条第2款)。
问:清算组可以先用公司财产偿还股东的借款吗?
不可以。第236条规定了法定清偿顺序:先支付清算费用、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,再缴纳所欠税款,然后清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