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清算案件的费用主要由申请费、公告费、审计评估费、清算组报酬和必要诉讼支出五部分构成。依据《公司法》第234条、公司法司法解释(二)第10条,清算费用可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;财产不足时,清算组应依法申请破产清算。本文按“费用构成—承担主体—阶段策略”梳理法律规定与最新司法实践。
公司清算案件属于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中的一类。不少北京、上海的中小企业主在准备注销或停业时最关心的问题是:走完公司清算案件流程,到底要花多少钱,这笔钱由谁出、能不能先扣?本文以问答形式,结合现行法律与近年司法实践逐一说明。
Q1:公司清算案件的费用由哪几块构成?
清算费用并非单一项目,实务中通常拆成五块,建议在清算方案中逐项列明预算:
- 申请费(案件受理费):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时交纳,参照破产案件标准减半收取。
- 公告费:《公司法》第234条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,六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,公告渠道不同费用差别较大。
- 审计、评估、变价费用:清产核资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、处置资产所需支出。
- 清算组报酬与履职费用:成员报酬、差旅,以及聘请律师、会计师的费用。
- 诉讼与保全费用:追收对外债权、确认财产权属产生的诉讼费、保全费。
需要注意,清算费用与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是两个层级,前者先付,后者最后分。
Q2:清算费用由谁承担?可以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吗?
原则上由公司财产承担,并且优先支付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第10条明确,清算费用从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;《公司法》第236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为:清算费用→职工工资、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→所欠税款→普通债权。《企业破产法》第41条同样把破产费用列在首付位置。
如果公司财产连清算费用都不够,就属于俗称的“无产可破”。此时清算组在清理财产、编制清单后,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,应当依据《公司法》第236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,把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处理,避免长期挂案产生更多费用。
Q3:强制清算的申请费怎么算、由谁预交?
依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14条第(六)项,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,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;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参照该标准执行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亦明确,申请费从被申请人财产中拨付。也就是说,多数情况下由申请人先行垫付,最终从公司财产中列支。具体金额和交纳方式,各地法院做法存在差异,立案前建议向受理法院核实。
Q4:清算组的报酬和履职成本怎么确定?公司没钱怎么办?
新《公司法》第232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,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,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。清算组报酬的确定路径分两种:股东自行清算的,由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约定;法院指定清算组的,由法院结合财产规模、工作量、履职效果酌定,可参照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。
提示:当公司账上没钱时,清算组的履职成本往往需要